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委、经贸委: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情况的办(换)证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予受理:
1、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2日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后,投资建设属于《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
2、生产属于《目录》淘汰类的产品;
3、采用国家或省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属省政府根据产业政策公布的淘汰企业;
5、不能提供《通知》要求需由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尽快完成对我省获证企业的调查。
对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于4月底前依法收回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产品尚未达到《目录》或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的,期限一到立即依法收回并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通知》要求需由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向相应部门提交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1、企业投资项目原由我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发改或经贸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的,企业向相应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没有新增投资项目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3、企业收购外省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4、其它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发改委联系处室:工业发展处;省经贸委联系处室:工业发展促进处。
省发改委、经贸委于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工作,并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出具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答复。
四、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重点核查以下项目:
1、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企业生产项目原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针对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情况,应重点审查其建设时间是否在《目录》公布之前。
4、企业生产项目的生产能力与原批准的生产能力相比是否增加。
5、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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